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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3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芜湖市宏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万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许氏传媒有限公司、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宏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万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许氏传媒有限公司,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390-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宏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市万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安徽许氏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第三人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一初字第004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依法向第三人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市万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收入69000元的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人签收并未提异议,但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芜湖市万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690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范云茂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夏 昀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