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通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邵春萍与四川省乐山市竹根职业中专学校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乐山市竹根职业中专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通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邵春萍,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翻身村。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竹根职业中专学校。负责人许萍,副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竹根职业中专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标的额为:双倍工资差额17915.00元,并承担案件一、二审诉讼费20元,执行费169.00元。因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竹根职业中专学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竹根职业中专学校在乐山市商业银行五通支行有银行存款,现本案已扣划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禄建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