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孟民二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余世江、赵慧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世江,赵慧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孟民二金初字第00004号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世江,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被告赵慧君,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世江、赵慧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余世江因购茶叶于2010年月15日在原告处贷款15万元,担人为赵慧君。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余世江立即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2、被告赵慧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交被告现居住地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张菊玲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胡晓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