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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甲与被告廖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廖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廖某甲,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被告廖某乙,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与被告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甲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邹丽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