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恢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修文与陈修队、王继花民间借贷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修文,陈修队,王继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陈修文,居民。被执行人陈修队,居民。被执行人王继花,居民。申请执行人陈修文与陈修队、王继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3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继花的存款41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苗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