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冯某,冯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丛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29日被逮捕,8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冯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29日被逮捕,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冯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冯某、冯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利斌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预谋后,纠集被告人冯某,由冯某驾驶三马车,三人一起到磁县高臾镇兴善村环北路段盗窃新植杨树苗,因一辆三马车无法拉走,冯某又打电话让被告人冯某甲驾驶三马车到现场拉树苗,共盗窃树苗1032棵。后赵某甲雇人将所盗树苗分片补植在成安县向阳南街与南环路交叉口东西两边绿化带、成安县匡较寺东南环水渠南部附近绿化带内等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四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冯某、冯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向被告人赵某乙提出偷杨树苗,二人预谋后,纠集被告人冯某,由冯某驾驶三马车,三人一起到磁县高臾镇兴善村环北路段,盗窃新种植的杨树苗,因一辆三马车无法拉走,冯某又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冯某甲驾驶三马车到现场拉树苗,四人共盗窃杨树苗1032棵(价值为人民币9804元),在赵某甲的指引下,四人将所盗杨树苗拉到成安县南环与成安县向阳南街交叉口路东地里,当日上午,赵某甲雇佣路某等人,将所盗杨树苗分片补植在成安县向阳南街与南环路交叉口东西两边绿化带、成安县匡较寺东南环水渠南部附近绿化带等处。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齐某陈述,2012年4月5日上午9时许,发现刚种植在兴善村环北路路两边的杨树被偷了,杨树品种是“107速生杨”,杨树每棵价值6.5元,人工种植费5.5元,共计每棵价值12元。现场有一个农用三马车走过的痕迹,三马车后轮为单轮胎,还有偷树人的脚印,还发现在环村西路北头有三四十米路段两侧杨树苗也被盗了,案发前没有被村民偷拔过。成安县南匡教寺东南侧一水渠南岸麦田里有130多棵杨树苗符合其种植在兴善环村北路被盗杨树苗的特征。2、张某证,2012年4月5日凌晨1点至2点间,其在环村北路路南地里浇地,见3个男子沿环村北路从东向西走,一会儿见一辆大三马车从西开过来。浇完地走时,见三马车停在环村北路东边一十字路口。3、齐某甲证,2012年4月1日在兴善村北路开始种植杨树苗,4月2日完成种植,这些杨树苗为3年生的树苗,胸径在3.5至4公分左右,树苗高度为3.5米。成安县向阳南街南头和南环交叉口路西北绿化带内、成安县向阳南街与成安南环交叉口路南环城渠南岸西边、成安向阳南街与成安南环路交叉口路东绿化带内50米处这三个地方种植的杨树苗符合其种植在兴善村环北路被盗杨树苗特征。4、李某证,2012年清明节的前一天,其带领7、8个女工人在环村北路西起环村西路,东至兴善村苹果园,长约三四里地,按照老板齐某的设计,每株杨树间隔2.5米种植杨树,一共种植1100多棵杨树,第二天,听说这些杨树苗被人偷光了。赵某甲所证给齐某种植杨树的地点、杨树的棵数等情节与李某证言基本一致。5、李某甲证,其到现场发现环村北路新种植树苗全部被偷拔,环村西路北头三四十米长的路西侧杨树苗也被偷拔。6、路某证,2012年4月5日早晨8点,赵工让其带30多人到成安县南环南匡寺附近种树,树苗已经在成安县向阳南街与南环路交叉口路东绿化带内约50米处一个花柴地里。在成安县向阳南街南头和南环交叉口路西北绿化带内、成安县向阳南街与成安南环交叉口路南环城渠南岸西边、成安向阳南街与成安南环路交叉口路东绿化带内50米处这三个地方种树,不清楚种了多少棵。7、安某证,其和路某领着30多人到成安县南环补植杨树,杨树苗是两个磁县姓赵的人提供的。4月5日下午一共种植了400棵杨树,上午不知道种植了多少。8、路某甲证,承包成安县南环种树工程的是两个磁县姓赵的人。4月5日那天,是路某、安某领人去种的树。9、赵某甲乙证,其曾驾驶五征牌农用三马车到齐某苗圃场给赵某甲拉过杨树苗,一车大约能装5、6百棵3.5公分至4公分杨树苗。10、公安机关提取视频资料、杨树苗、作案工具三马车的证明,及提取清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合同书等证据在卷佐证。11、磁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被盗株数约为1032棵。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意见为,被盗杨树价值为9804元。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为,被盗杨树苗苗圃地所留伐根与成安县向阳南街与南环路交叉口路西绿化带采集的新植杨树苗是同种属植物。12、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其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4月4日中午,其让赵某乙一起去村北偷新栽的杨树苗,次日凌晨2时许,其和赵某乙又叫上冯某,冯某开着他的三马车,到环村北路后,三人分别偷拔路两边的杨树苗,往冯某的三马车上装,装不下,冯某又打电话把冯某甲叫过来,冯某甲开着三马车过来后,其回去开上其的车,赵某乙、冯某把杨树苗放到冯某甲车上,各自开车往成安走,到成安县城西环路口拐向成安县南环路,把杨树苗卸在正在建设的一个寺庙附近东边,南环路路北侧的一个花柴地里,上午,把偷来的杨树苗种植在卸树苗附近的南环路南北两侧绿化带内。被告人赵某乙、冯某、冯某甲供述偷树苗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节与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基本一致。被告人赵某乙、冯某另供,冯某甲帮助装车并开车,没有拔树苗。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冯某、冯某甲辨认地点笔录在卷佐证。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冯某甲于2012年8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供述、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冯某、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乙、冯某认罪态度均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冯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在案发后,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冯某甲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牛学英审 判 员 赵 华人民陪审员 豆新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妙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