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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南通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南通金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南通金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南通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工业园区C区。法定代表人XX兵。委托代理人孙美霞。被告南通金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工业集中区西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华。原告南通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通金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金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金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案件受理费93360元,减半收取46680元,由原告南通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晓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