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区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52号原告陈某甲,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钟旭娜,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永能,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区某甲,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王光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区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旭娜、被告区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光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区某乙。婚后由于双方之间生活观念不同,价值观不同,性格不同,导致相处频频发生冲突,关系不睦,不适合继续婚姻关系。儿子出生后至今一直主要由原告照顾起居,原告从事公务员工作上下班时间稳定,工作收入稳定,性格稳定,身体××情况稳定,人际关系单纯,原告本人是独生子女,其父母就近居住,有时间及方便帮助照顾孙某;被告于港资私企工作,工作繁忙,工作性质多应酬、加班,难以保证对儿子的日常教育及照顾,且被告家中老人较年长,并已照顾被告兄弟所生的长孙,难以再顾及幼孙。因此,儿子由原告抚养更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且经原被告双方多次口头协商达成一致,同意离婚后儿子归原告抚养。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不谐已导致原告身心受挫,并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感情受损难以修复。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判令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儿子区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8000元,直至区某乙年满十八岁。被告区某甲辩称: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理由:1、双方是自由恋爱,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年××月份在一次朋友的聚会相识,一见钟情,后双方恋爱,当时原告称认识我后开朗了很多,双方有共同的话题、爱好,我认为原告非常聪慧,双方都觉得相见恨晚,通过近一年的了解,双方登记结婚,双方是在深厚感情基础上缔造的婚姻。2、双方共同生活中感情一直都很好,××××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那时我发誓一定会给原告幸福。为了好好经营这个家庭,2004年7月份在碧桂园购买了别墅,10月份入住,两人世界过得有滋有味。在2005年购买了汽车,接送原告上下班,有时开车外出旅游。2006年1月,我完成了华南理工大学计算机工程硕士学业,2006年7月,原告入读华中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7年5月,原告考入事业单位编制。双方彼此在乎,彼此付出。我们的婚姻也经历过彩虹,也经历过风雨,但我们却彼此收获了一份理解和包容。婚后,原告身体不好难怀孕,我们几年来四处求医,我们相互支持、鼓励和关心,我们的坚持、我们的努力,终于在2011年4月有了儿子。我们用心经营家庭,注重感情保鲜。2008年3月,我们为了生活方便,购买了星河湾住房。我们计划游历世界,相伴去过国内外二十几个地方。而原告的聪慧,更是我们感情保鲜的催化剂。2013年3月,为了原告的朋友的一些事情,我们发生了争执,随后,我们和好并去了巴厘岛、三亚、惠州度假,当时原告说心灵比以前靠得更近。但6月底不知为何你性情突变,说压抑,突然不相信我了,但还是喜欢见我。而你又闹离婚,让我蒙了。这次,你不知受何刺激,突然否定一切,要上法庭了,你还说是喜欢我的,我们的感情没有问题,你不舍得我,但要用离婚来看我的为人,要用离婚来得到儿子从而有安全感。3、双方现在不但有感情,而且还很深。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有可爱的儿子及温馨的家,有着共同美好的回忆和经历;相互间有说不完的话题,更是互为良师益友。另外,儿子才两岁六个月,十分需要父母疼爱和照顾。前些日子(2013年11月5日)原告其对我说等上完法庭我们出去旅游。综上,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也将一如既往关心、呵护、包容原告,请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区某乙。原告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同,价值观不同,导致冲突频频发生,夫妻关系不睦。被告则认为双方关系从婚前到婚后一直都很稳固,夫妻感情特别深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的感情到本次诉讼前都很深厚,虽然偶尔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非不可调和,故不同意离婚。双方均确认目前并未分居,在本案中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庭审时原告出示与被告达成的小孩抚养协议,主张如果判决离婚,小孩应由她抚养。被告对该协议无异议,但主张那是在原告以跳楼相威胁的情况下签的。被告提供与原告的邮件往来和QQ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她许可就提交上述证据是对她的不尊重,证据只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确认。邮件时间距离现在比较久远。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是她一直在单方付出,双方的关系已经不能修补。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婚后双方由于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了一些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就目前现有证据来看,双方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无法修补的程度。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维持了将近十年,原告之所以起诉离婚,主要是认为被告对其不够尊重,脾气比较暴躁,被告一再表示双方的感情很深厚,他会努力去改正做得不好的地方,一如既往关心、呵护、包容原告,相信只要双方彼此互相珍惜,互相理解,多加沟通,还是可以建立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另外,双方的小孩目前尚还年幼,也需要一个和睦的家庭环境以利于其身心××成长。综上,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尚未达到离婚法定的条件,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区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小 曼人民陪审员 何 伙 森人民陪审员 叶 林 琳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欧阳肖玲赖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