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行非审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与罗爱国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罗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璧法行非审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地址:重庆市高新区兰花小区特*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1782-0。法定代表人周永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罗爱国,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139928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本院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NO:139928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吴 丰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吴存友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胡宗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