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刑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陈易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62号罪犯陈易明,男,生于1978年8月27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绵涪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易明犯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未缴纳。被告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绵刑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改造期间,本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德刑执字第9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陈易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易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易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易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涛审判员 朱保华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龚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