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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良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良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安宁路二段12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董事长。被告:胡良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良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光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陈 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