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文贞与林海、常吉富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贞,林海,常吉富,林常华,陈新宅,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赵文贞。被告林海。被告常吉富。被告林常华。被告陈新宅。被告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贞诉被告林海、常吉富、林常华、陈新宅、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五被告银行帐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50000元及第三人张广绩所有的桓台县房权证索镇镇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海、常吉富、林常华、陈新宅、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郭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