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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执复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武汉市武昌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请求撤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3]洪法执字第380-6号罚款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XX土地储备整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执复字第00003号申请复议人(被罚款人)武汉市XX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申请复议人武汉市XX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因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0)洪法执字第380-6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武汉市XX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武汉市XX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武汉市XX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跃松审 判 员  巴 雷代理审判员  宋秀群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文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