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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郑伯家与被告赵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伯家,赵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211号原告郑伯家,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赵兰明,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伯家诉被告赵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伯家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伯家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伯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伯家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张元民人民陪审员  房美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庞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