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郑伯家与被告赵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伯家,赵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211号原告郑伯家,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赵兰明,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伯家诉被告赵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伯家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伯家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伯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伯家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张元民人民陪审员 房美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庞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