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张吉涛、陈学华与刘永忠、长江保险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涛,陈学华,刘永忠,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055-1号原告张吉涛原告陈学华被告刘永忠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险湖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涛、陈学华与被告刘永忠、长江保险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涛、陈学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永忠所有的肇事车辆鄂FJD8**号中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吉涛、陈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永忠所有的肇事车辆鄂FJD8**号中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安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