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霍驰进、邹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霍驰进、邹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霍驰进、邹玉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霍驰进、邹玉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4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霍驰进所有的坐落于长春经开区世纪大街以南、秦皇岛路以东长春玖诚.领域第8[幢]3单元507号房,建筑面积:89.49㎡,证号:二D201305300050,丘(地)号:3-70/207-3的房产。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贺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