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调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即少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修仕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