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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调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即少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修仕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