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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民五终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五终字第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某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某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住济南市。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3)历城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14年1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胜瑞审 判 员  高同先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