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康伟明与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万宁钓鱼台山水温泉旅业有限公司与世纪爱晚(海南)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伟明,世纪爱晚(海南)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万宁钓鱼台山水温泉旅业有限公司,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108号原告康伟明。被告世纪爱晚(海南)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陆航。被告万宁钓鱼台山水温泉旅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陆航。被告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伟明诉被告世纪爱晚(海南)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万宁钓鱼台山水温泉旅业有限公司、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世纪爱晚(海南)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万宁钓鱼台山水温泉旅业有限公司、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伟明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收取案件受理费41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春香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符芳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