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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商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5-10

案件名称

张成文与陈衍峰、胡从华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成文,陈衍峰,胡从华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商保字第1号原告张成文,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被告陈衍峰,男,成年,汉族。被告胡从华,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文诉被告陈衍峰、胡从华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从华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已提供张传振所有的鲁D4D3**号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从华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