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花文斌与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文斌,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454号原告花文斌,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发贵,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涛,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文斌与被告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文斌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郝建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