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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澄法东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永发、张永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永发,张永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澄法东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益民路永华园13幢,组织机构代码19313791-8。法定代表人黄怀丹,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祥富,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华信用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绍生,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华信用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永发,男,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南塘村和通底67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810223539。被执行人张永得,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南塘村和通底第2巷2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01228355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永发、张永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永发于2013年12月26日付还借款10000元、利息997.67元以及逾期利息2177.1元,其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澄法东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颖审判员 林 浩审判员 章奕琦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余劲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