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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务工人员。2013年7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刑诉(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1日21时37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客车沿石家庄市中山东路由东向西行至河北医科大学门前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行驶的刘某某相撞,自行车被撞飞后砸到��西向东正常行驶的李某某的出租车上,造成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李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两年零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21时37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客车沿石家庄市中山路由东向西行至河北医科大学门前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行驶的刘某某相撞,自行车被撞飞后砸到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李某某的出租车上,造成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石家���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李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另查明,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470000元,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4500元,且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3年6月21日晚9时许,我驾驶大众途安小客车沿中山路由东向西行至河北医科大学门口时,与自南向北骑自行车过马路的一个人相撞,之后被撞的自行车又撞到一辆出租车,当时我知道撞到东西了,心里害怕,摇下车窗开了一眼,没看到东西,一时慌张,就开车离开了现场。2、证人李某某证言:2013年6月21日晚21点10分左右,我驾驶出租车,在影乐宫附近拉上乘客沿中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河北医科大学门口机动车道的时候,别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辆自行车飞起来落下的时候砸到了我所驾驶的车辆机盖部位。于是,我下车查看,看到一名年轻男子躺在我的车尾部距离六、七米的地方了,我车上乘坐的乘客见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撞伤者的自行车落在了我车头两、三米的地方,肇事车事后没停车,我没看清肇事车的车牌号。3、赔偿谅解协议书、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河东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收条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4、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5、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传唤到案。6、户籍证明信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现实表现���另有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记录、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河北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等其他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芳代理审判员 张 潇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魏中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