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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蒲某诉被告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xx,张xx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蒲xx,男,生于1977年3月13日,汉族,住蒲城县惠安小区10号楼203号,居民。被告张xx,男,45岁,住蒲城县城关镇彭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蒲xx诉被告张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蒲xx于2014年元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xx负担。审 判 长 郭小峰审 判 员 谢西录代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四年元月三日书 记 员 曹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