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蒲某诉被告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xx,张xx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蒲xx,男,生于1977年3月13日,汉族,住蒲城县惠安小区10号楼203号,居民。被告张xx,男,45岁,住蒲城县城关镇彭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蒲xx诉被告张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蒲xx于2014年元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xx负担。审 判 长 郭小峰审 判 员 谢西录代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四年元月三日书 记 员 曹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