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守财与被告曲洪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财,曲洪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陈守财,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告曲洪慧,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财诉被告曲洪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守财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守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泽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