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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园行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周冠平与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冠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园行初字第0013号原告周冠平。委托代理人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朱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金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原告周冠平诉被告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冠平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鉴定费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周冠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凌燕人民陪审员  苏玉林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沈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