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民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陈德洋与江苏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开龙,方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洋,江苏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开龙,方苏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2870号原告陈德洋,男。被告江苏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32号。被告王开龙,男。被告方苏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洋与被告江苏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开龙、方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洋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德洋负担。审 判 长 蔡福庆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人民陪审员 刘 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