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柏民一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利峰与孟京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峰,孟京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柏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王立峰,男,1981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被告:孟京波,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柏乡县柏乡镇南滑二村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峰与被告孟京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峰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立峰负担。审判员 王韵珍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俊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