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城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姓某与姓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7)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贵义,韦前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城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周贵义,性别,男性,住址,柳城县太平镇被执行人:韦前兰,性别,女性,住址,柳城县太平镇申请执行人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周贵义、韦前兰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周贵义、韦前兰支付计划外生育费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本案执行结案。该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太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莫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