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许某甲,女。被告向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诉被告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审判员 熊燕二0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向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