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张乐少民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范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少民初字第0113号原告范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薛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