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乐少民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范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少民初字第0113号原告范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薛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