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陈晶与王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997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王某,男,1975年3月9日生,汉族,吉化乙烯厂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员 安巍二0一四年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翟 青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