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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许志红与代显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红,代显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77号原告许志红,女,生于1971年5月29日,汉族,农民,四川省三台县人。被告代显刚,男,生于1977年12月12日,汉族,农民,四川省安县人。本院受理原告许志红诉被告代显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许志红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志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志红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志红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严皓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 刘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