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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成明胜与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岳文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明胜,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岳文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成明胜,男,生于1964年8月4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汪小军,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玉宇,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耐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贵,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岳文学,男,生于1965年11月1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明胜诉被告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岳文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明胜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明胜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明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1元减半收取925.5元,由原告成明胜负担,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刘江汇审 判 员  吴 斌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