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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一初字第018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厉石奇、郑元珍与徐善亮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石奇,郑元珍,徐善亮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01840-2号原告:厉石奇,男,1933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系死者厉永银之父。原告:郑元珍,女,1933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系死者厉永银之母。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汉江。被告:徐善亮,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原住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安徽省天长市。系死者厉永银之夫。委托代理人:翁毅,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厉石奇、郑元珍诉被告徐善亮共有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善亮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 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芦加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