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于会与王梨明追索劳动报酬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会,王梨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270号原告于会,女,汉族,农民,广安市渠县天星镇长青村。被告王梨明,男,汉族,农民,盐亭县茶亭乡。原告于会与被告王梨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会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会撤回对被告王梨明的起诉。审判员 马永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黄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