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黄文涛与江苏省三河农场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涛,江苏省三河农场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黄文涛,农场职工。被告江苏省三河农场,住所地:盱眙县三河农场。法定代表人许怀林,该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黄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涛与被告江苏省三河农场劳动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涛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文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文涛负担。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