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筠连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从疆与张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从疆,张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筠连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林从疆,男,汉族。被告张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从疆与被告张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从疆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从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从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曹远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