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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筠连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从疆与张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从疆,张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筠连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林从疆,男,汉族。被告张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从疆与被告张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从疆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从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从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曹远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