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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鲁某甲与鲁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甲,鲁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荥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鲁某甲。被告鲁某乙,成年。原告鲁某甲诉被告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因本案诉讼标的物已不存在,原告所诉事实与理由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田淑萍审判员 赵丽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辛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