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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张均鑫与杨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均鑫,杨庆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834号原告:张均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觉醒。被告:杨庆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雪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均鑫与被告杨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均鑫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均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均鑫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楼 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