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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王顺与王德臣,史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王德臣,史金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王顺。委托代理人王德成。被告王德臣。被告史金侠。原告王顺诉被告王德臣、史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顺委托代理人王德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臣、史金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顺诉称:被告王德臣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自2007年期陆续向原告借款,至2013年10月18日,原告经将被告书写的借条汇总,被告共借原告本金80000元。后王德成向原告出具一份80000元借条,并约定月息1.5%,口头约定个把月就还。2013年11月21日,原告又找到一份之前的借条,被告王德臣又将原借条撕毁,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应当共同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被告王德臣、史金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告所诉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王德臣于2013年10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王顺现金捌万元整¥80000.00(利息1.5%)借款人王德臣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1月21日,被告王德臣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王顺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欠款人王德臣2013.11.21”。再查明: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30000元借款的利息变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还清之日。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王德臣书写的借条、欠条及二被告的户口簿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王顺与被告王德臣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凭被告王德臣立具的借条和欠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德臣给付借款1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对于80000元借款的利息,因被告王德臣在借条上明确注明月息为1.5%,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要求被告自借条出具之日2013年10月18日起按照月息1.5%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30000元借款的利息,因被告在原告要求还款后未及时还款,故原告主张起诉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史金侠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王德臣所欠的债务存在上述规定中的除外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史金侠对其和被告王德臣婚姻存续期间王德臣所欠的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臣、史金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顺借款110000元及利息(1、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8日起,按照月息1.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王德臣、史金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沈金龙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人民陪审员  吕德迎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书琴第1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