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芦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望城县新康乡。法定代表人刘信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熊用机。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