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平顶山市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时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平顶山市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时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川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岗李乡委托代理人,河南省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顶山市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港河区中兴路南段2号,豫D656**号车登记车主。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告时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时岗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东路***号。负责人谢鲁,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平顶山市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时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彦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平顶山市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周某某、被告时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是一个个体养蜂户,2012年9月29日原告夫妻由司机驾驶自己的货车外出做养蜂生意时,被告平顶山市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雇佣司机王朝阳违章驾驶撞击在我们的货车上,后又连续撞击在其它车辆,造成多车损坏、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夫妻分别受伤,送往医院救治,车上的蜂蜜箱受损蜜蜂逃跑。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平顶山市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雇佣司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投有交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时某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不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及营运损失、复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920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平顶山市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交通事故无异议,该车辆投有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被告时某某辩称,对交通事故无异议,我方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事故发生后,我方已经为原告垫付30000元医疗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无异议,但是该起交通事故还有另一车辆无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责任车辆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合理的损失我公司愿意赔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9日6时许,王某某驾驶豫D656**号大型普通客车撞击在因交通事故停在车道内的由李某某驾驶的豫BF22**号重型普通货车的尾部,推着豫BF22**号重型普通货车撞击在由宫某某驾驶的皖K547**重型仓栅货车后豫D656**号大型普通客车又撞击在皖K547**重型仓栅货车的尾部,造成三车受损。王某某、李某某、左某某三人受损、豫BF22**号重型普通货车所拉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高速公路警察支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宫某某、乘车人李某某、左某某无责任。2012年9月29日李某某入住周口协和骨科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47212元,10月23日出院,住院24天。李某某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5000元。误工费至评残前一天计334天,按照农林牧副渔业标准计算为18971元、护理费69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360元、残疾赔偿金15049元、被抚养人大儿子李某某2007年8月13日生,二儿子李某某2009年1月8日生,抚养费为23352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复查费2000元、财产鉴定费1500元,伤残等级鉴定费1350元,交通费4850元、货物鉴定损失为26280元、合计163597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时某某垫付医疗费30000元。李某某和左某某系夫妻关系。豫D656**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医疗费保险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保险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坏赔偿金保险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上述事实由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发票、鉴定结论、保险单、驾驶证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时某某雇佣的司机王某某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对原告的损失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平顶山市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作为登记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交通费9700元,因为包含另一受害人左某某的,所以支持4850元,精神抚慰金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予以支持10000元。原告主张营运损失因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辩称的该起交通事故应当由另一当事人宫某某在无责任限额内承担10%的理由予以支持。原告其它的损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鉴定费不在保险限额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某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复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合计173597元,减去无责任方应当承担的5%即6000元,还剩余16759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在交强险医疗费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某5429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金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0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57318元。(待该笔案件款履行时由被告时某某领取30000元。)二、鉴定费2850元,由被告时长安承担。三、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被告时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英审判员 刘红侠审判员 晋京豫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赵珺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