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黄莺与姚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莺,姚金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451号原告黄莺,女,生于1979年3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平昌县人,无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姚金元,男,生于1977年10月5日,汉族,大学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建筑业,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黄莺与被告姚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莺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陈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