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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瓯梧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向建华与郑云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郑某某,邵某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梧民初字第1号原告:向某某。被告:郑某某。第三人: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向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第三人邵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第三人邵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524元,减半收取4762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某某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周 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