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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宜昌港务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宜昌市诚致商贸有限公司、宜昌恒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祥隆港埠有限公司、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吴克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港务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市诚致商贸有限公司,宜昌恒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祥隆港埠有限公司,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吴克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015号原告宜昌港务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道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昌市诚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家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昌恒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昌祥隆港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良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克岸,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克岸。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港务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诚致商贸有限公司、宜昌恒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祥隆港埠有限公司、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吴克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港务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五被告银行存款29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宜昌港务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享有的宜昌市九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34.61%的股权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港务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宜昌市诚致商贸有限公司、宜昌恒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祥隆港埠有限公司、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吴克岸银行存款29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宜昌港务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宜昌市九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34.61%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为民审 判 员  唐兆勇代理审判员  陈继雄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袁昌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