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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山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郭有慈与刘海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有慈,刘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山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郭有慈。被执行人刘海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莱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海君银行存款三千元,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方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