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梓杨环卫渣土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梓杨环卫渣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8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梓杨环卫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梓杨环卫渣土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国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华、沈冕成,梓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爽、委托代理人段元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2元,退还上诉人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郭海云审 判 员  何 玲代理审判员  徐越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琼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