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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蒋某。被告王某。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结婚后不久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使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临邑县孟寺镇蒋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经临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结婚同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不久被告即离家出走,双方的婚姻多年来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连华审判员  李秀民审判员  邸水仙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朱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