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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刑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向继海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34号罪犯向继海,男,生于1968年1月13日,汉族,出生地址四川省中江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以(2010)绵涪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向继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被告同案犯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以(2011)绵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向继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向继海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继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继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保华审判员  魏红敏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龚 锐